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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省(自治区、性西边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东边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中国促打仗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美国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美国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讽刺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性西边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
